新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8月13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高公司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公司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高公司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第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第三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高公司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公司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第四条高公司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公司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公司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公司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
原版本无此内容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第五条 高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
第四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委会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委会的高公司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15至31人,常委会委员7至11人;不设常委会的,一般设委员7至11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委员职数。 |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
新修订版本相关内容见第三十四条 |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员工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
第七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公司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公司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
第九条 高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员工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员工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员工党员中选拔员工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员工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员工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员工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第三章 主要职责 |
第十条 高公司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公司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
第十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
第十一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防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第十三条 员工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员工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员工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员工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员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老员工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员工党员参与员工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员工社团根据员工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员工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员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员工党员。 (五)根据员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第十三条 老员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老员工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员工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员工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员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老员工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员工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员工社团根据员工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员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员工党员,不断扩老员工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员工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员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
第十四条 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纪委)。高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 实行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高公司党委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十五条 高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高公司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
第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公司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
第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
第十七条 高公司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
第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的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
第十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
第十九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高公司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公司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员工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员工中发展党员力度。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
第二十二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
第二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
第二十三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由高公司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高公司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集团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公司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
第二十四条 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员工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集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员工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公司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
第二十五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
第二十五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
第二十六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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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
第二十七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第二十七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
第二十八条 高公司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
第二十八条 高等公司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
第二十九条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
新修订版本相关内容见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
第八章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
第三十一条 高公司党委应当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员工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员工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二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员工会、员工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二条 高公司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第三十三条 高等公司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第九章领导和保障 |
原版本无此章节 |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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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公司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公司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高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员工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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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担任。 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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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高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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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军队系统院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